特殊普通合伙制下法律责任确认及后果研究开题报告

 2023-02-05 11:0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改革,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也是方兴未艾。为了提高审计质量,解决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组织机构上弊端,财政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证监会等陆续出台相应的规定,要求、促进、鼓励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结构形式。截止到2013年底,国内前#8220;二十大#8221;会计师事务所均已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组织结构形式。但是在这种特殊普通合伙制组织结构普遍施行的情况下,各种问题也随之而来,例如各合伙人之间的责任界定不明确,法律责任不能明确划分以及带来的后果责任承担划分问题等,制约着审计质量的提高,损害了无过错合伙人的正当利益。那么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各合伙人在不同的情况下应该各自负有怎样的法律责任,同时会产生怎样的后果。以及应该采取怎样的内部控制和治理体系进行改进,成为了注册会计师界研究的重点。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本文主要研究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下的各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划分以及带来的后果研究和组织内部控制和治理体系在特殊普通制下的作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本文拟解决如下几个关键问题:

(1)分析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含义、特点、内涵以及优点,将特殊普通合伙制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有机地结合,得出普通合伙制下各合伙人应有的责任以及带来的后果。

(2)分析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下法律责任确认的难度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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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特殊普通合伙制,源于有限责任合伙制,但是又与有限责任合伙制有所区别。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首次提出有限责任合伙制,其后在1996年英国也开始采用这种模式。2006年,我国在借鉴英、美的有限责任合伙制的基础上,提出了特殊普通合伙制。随后大量的学者对此制度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并且取得了许多建设性的成果。田丹(2008)对特殊普通合伙制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并对我国的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完善提出了建议;议;黄洁莉(2010)通过中英美三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演变的研究,认为特殊普通合伙制既结合了有限责任合伙制的优点,也更符合我国特殊国情;周莉(2010)从经济学视角下探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应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安广实、杨山鹰( 2011 )从完善《注册会计师法》的角度认为应允许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张云霞(2011)则在分析当前经济形势的基础卜认为有限责任合伙制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最理性的选择;郭莉莉,徐卫兰(2012)认为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关系密切。而张连起(2010)从中岳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普通合伙制的实践出发,对特殊普通合伙制展开了研究。据此,无论是学术研究、政策导向,还是事务所的实践都表明,特殊普通合伙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趋势。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2022.11.20-2022.1.18确定选题、收集资料,写出开题报告。

第二阶段:2022.01.20-02.28进一步收集参考文献

第三阶段:2022.03.01-04.25围绕选题实习并完成论文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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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程启智,刘三昌.对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些思考[j].商业会计.2012(4):16-17

[2]秦荣生.对我国特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若干问题的思考[j]当代财经2010(12):114-119

[3]蒋珩,蒋晓明.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缺陷及完善建议[j].会计之友.2013(12):9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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