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研究开题报告

 2023-01-20 09:01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主体税种选择就是选择在地方税制中占主导地位的税种,符合税源充裕、稳定、适度弹性的特征,能充分发挥主要税收收入功能的税种作为地方的主体税种,辅以其他税种,综合的协调各税种的管理,实现更大的财政效益。

然而现行地方主体税存在难以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安全与稳定,难以保证各地方政府均能获得必要的地方财政收入,导致省级以下政府难以实施分税制等问题,培育新的主体税成为当前构建地方税体系的最迫切问题。

所以通过改革和完善地方税管理体制,积极构建选择合适的税种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制体系;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如税率在一定区间内的调整权、税目调整权等,能够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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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主要是目前地方主体税种存在的问题与地方各税种与税收总体收入的关系,通过对各税种(资源税、房产税、财产税、城建税、车船税、契税、印花税等)近几年数据的整理,计算出占总体税收收入的比重,并进行比较,考量其他的影响因素,从而得出哪些税应该保留存在成为主体税种的潜力,哪些应该不作为主体税种,并对地方税收体系的改革提出建议。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查找数据,通过数据比较计算构建图表。

写作提纲:一、地方主体税种选择问题研究的背景二、地方税收收入情况分析 (一)地方税收收入近年总体情况 (二)地方各税种对地方收入的影响(1、资源税2、房产税、3、城建税等)三、确立我国主体税种的建议 (一) 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地方主体税种,向财产税、房产税等转变 (二) 经济特色与税源特点相结合,确定特色主体税种 (三) 正确划分税收的管理权限,提高地方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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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马斯格雷夫在蒂布特对地方性公共物品的需求分析基础上将政府的三项职能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了分工,并提出了一个非常明细的、用来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税收划分的原则:(l)中级、尤其是基层政府所依托的税源应固定在其管辖的范围内;(2)个人累进税应由那些能最有效地课征全部税源的政府机关征收;(3)累进税用于保障社会再分配,它应主要由中央控制;(4)用于社会稳定政策的税收由中央控制,基层的税费则应该是大体不变的;(5)在地方管辖范围内分布极不均匀的那些税源应由中央来课征;(6)各级政府都可以课征收益税和使用费。

针对地方税设置原则,马斯格雷夫等人提出主要有二:(l)税源流动性较小;(2)以居住地为基础。

显然满足这两条原则的税收主要有财产税、个人所得税、零售及其他间接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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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2022.12.31前,完成开题报告2.2022.4.20前,完成论文初稿、外文材料翻译3.2022.4.28前,完成中期检查,提交中期检查表4.2022.5.25前,完成论文终稿

5. 参考文献

(1)王春元.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研究[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9,2.(2)李玉红,白彦锋.地方税制改革格局中的主体税种选择问题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6.(3)杨力.地方税收体系建设迫切 主体税种是核心[J].财会报,2013,7,8.(4)卢元孝,王东岗,庞丽佳.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3.(5)唐婧妮.培育地方主体税问题探讨[J].经济研究参考,2013,70.(6)杨柳.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文献综述[J].法制与经济,2007,4.(7)陈少英.可持续的地方税体系之构建[J].清华法学,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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