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时代发展,数字经济成为引领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引擎,占据重要地位的互联网经济在不断发展,截至 2022 年 6 月,我国网民规模为 10.51 亿,互联网普及率达 74.4%,这表明我国互联网基础建设正有序推进,且已具备全球规模最大的网民群体。
基于良好的网络发展条件,互联网各类行业不断 崛起,其中直播行业发展迅猛,2021 年中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市场规模达 1844.42 亿元,成为自媒体时代的主要税源,但由于生产方式的改变、支付方式的多元化以及扩张的速度极快,为税务机关的征 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如:税收征管水平是否匹配、税收政策的更新是否足够及时、相关部门的监管以及联合是否到位等。
因而,研究数字经济下的网络直播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具备重要的现实意义, 同时该项研究对我国税收政策的完善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2. 课题关键问题和重难点
本课题研究的关键问题: 1、对网络直播中收入的界定 2、网络直播个税征收的可税性与迫切性; 3、税务部门在网络直播个人所得税征管时面临的问题。 难点: 1、 网络直播收入的界定。关于收入的界定,经济学家已经有了相关研究结论; 2、 网络直播个人所得数据来源获取,目前有许多第三方机构会公布相关数据,有需要时从第三方机构获取; 3、网络直播部分收入的界定在税收与法律间存在歧义,了解阅读目前已有的案例进行辨析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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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网络直播最先兴起于国外,之前的网络直播聚焦于游戏发烧者的互动交流,然后逐渐发展并演变成如今多样化的网络直播,同时 chen(2020)等人从粉丝经济中得到启发,研究了网络直播的市场策略,并指出在粉丝经济的环境下,意见领袖可以通过网络直播来拓展其产品的影响力,而在网络直播中,口碑营销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通过探究发现,国外对网络直播个人所得税征管研究的文献相对较少,但外国学者在互联网经济方面有大量的研究,而网络直播也是互联网经济主流行业之一,bruce(2000)针对美国的几个电商比较发达的洲进行测算研究,发现在 2002 年仅仅是电商行业就流失了 97 亿美元的税收,这无疑是对美国税收制度的巨大冲击,因此对相关税收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是有必要的,还要进行税收制度顶层设计。面对网络交易税收征管问题,maguire(1999)amp;barlow(1999)认为,网络交易不应该被忽视,应当进一步在税法中进一步明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在税收中的概念,不应该被当作是特殊的失误,反而可以从中窥见现行税收制度的缺陷,并对税收制度进行完善改进。wardamp;sipior(2011)通过以amazon为对象研究对美国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研究结果表明应当对互联网经济征税,虽然一些州已经发现以amazon为首的电商平台存在税收问题,但由于缺乏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所以有必要进一步对税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二)国内研究现状
4. 研究方案
通过分析网络直播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和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研究我国网络直播个人所得税征管对策。
研究方法:主要实证分析法中的案例分析法,通过对相关数据和案例的整理,列举部分直播平台的扣缴模式及个人主播纳税的执行情况,说明平台、主播、税务机关之间存在的问题。
本文主要框架:
5. 工作计划
1) 查阅与网络直播个税征管相关的资料;进行文献的阅读及整理,写出文献综述;
2) 根据文献理论回顾,进行理论分析,初步建立分析框架;
3) 案例分析,比较分析;进行研究课题最终成果的撰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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