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医疗隐私保护探讨开题报告

 2023-01-06 04:01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研究意义:

自进入信息时代,医疗信息系统储存介质逐渐由传统纸质向电子信息化转变。随着我国新医改政策的推出,医疗机构信息化得到重视,范围不断扩张。然而,信息和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使得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信息更易于共享、复制和快速传播,这就对患者医疗隐私信息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信息时代电子病历的广泛应用可能会引发多种隐私泄露问题,当代医疗隐私保护也应随之推进。我国隐私观念的落后、立法的缺失等问题都是医疗隐私保护需要面对的问题。而目前个人信息隐私随时都面临着相当威胁,如若患者的医疗隐私信息泄露,可能引发的医患关系冲突和在社会上造成的不良影响都将会成为巨大的问题。本文试对医疗隐私权作以简要介绍,并针对我国医疗隐私权立法现存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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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献综述

关于信息时代的隐私权,刘凡义在其《网络时代的隐私权及其保护》论文中论述了网络的发展将使隐私权在未来的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中成为一种基础性的权利。网络虚拟社会有效运行的基础不同于现实社会。虚拟社会的有效运行,全依赖于可识别的个人数据。而要使虚拟社会有效运行,则必须首先要保护好个人数据。实际上,也就是要保护好个人的隐私权。而网络的飞速发展为各种隐私信息的收集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条件,这样以来隐私的经济价值和功能较以前进一步增强。隐私经济功能的增强,使得隐私权的性质由原来的单纯的人格权变成了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复合型权利。徐波在其《论信息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论文中认为在信息时代,由于隐私权的经济权能显据出来,个人隐私成为了一种具有巨大价值的信息资源,也成了众多商家掠夺的重要目标。隐私权客体的范围更加广泛,除了现实环境中的隐私外,lP地址等个人数据拓展了隐私的范围,就连现实生活中本不属于隐私的姓名、性别,在网络环境下都可以划入隐私的范畴。

关于医疗隐私的界定,谈笑在其《基于角色、过程、数据三视角的患者电子医疗信息隐私防护特征分析》论文中归纳为电子医疗的隐私信息是指在电子医疗信息中,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医疗信息,电子医疗的隐私信息部分,是患者由自己的思想和主观意识决定的,不希望别人知道或介入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电子医疗信息。电子医疗信息隐私表现在:人身专属性;敏感性;安全保密性。崔群颖在其《关于医疗信息隐私价值和法律地位的探索》文中认为医疗隐私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身体隐私,指患者不愿为人知的个人身体上的私处或瑕疵。这是出于追求医疗结果、保证患者健康的目的,基于对医生的莫大信任和某种程度上的依赖以及医患之间的医疗合同关系,患者必须提供的。另外就是医疗信息隐私,即在医疗过程中,围绕患者疾病和医疗行为形成的,关于患者身体特征、健康状况、疾病情况的客观记录以及所有这些情况所蕴含的信息。

关于医疗隐私保护的立法现状,唐昱在其《论患者隐私权的立法保护》论文中总结到我国对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上的保护可追溯到二十多年前,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启了对患者隐私权权的法律保护,《侵权责任法》对患者隐私权的立法上的确立,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有着重要意义。《侵权责任法》颁布前,我国对于患者隐私权的保护的立法主要散见于一些司法解释与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中,这些法律规定的缺陷也是显著的。首先在于这些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以针对特定传染病患者为主,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不成系统,没

有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些主体以及除了传染病患者之外全体患者这一客体作整体上的规定;其次,这些法律条文以卫生部门的规定为主,法律层级较低,不同部门颁布的规定在理论上只对部分特定主体具有约束力,并且,这些规定都是宣言性的规定,侵害患者隐私权的救济以行政处罚为主,对于患者权益的保护有限;最后,这些规定缺乏侵权法层面的保护,对于患者来说,侵权后的民事救济很难实现,因为这些规定中缺乏对侵害患者隐私权的界定以及民事责任的认定与赔偿方式等基本要素。邢小云在其《美国医疗信息隐私保护立法介绍与启示》中归纳认为美国医疗信息隐私保护立法完备精细,政府立法与民间立法相辅相成。政府立法自1967年通过的《信息自由法》到2003年公布修正案的《个人可识别健康信息的隐私标准》一系列相关法律都有迹可循。民间立法也有1997年的《患者权利和义务法案》等包含相关内容。

关于我国医疗隐私信息的保护,曾练在《医疗隐私信息的法律保护》中、钱洁和杨丽华在《信息时代我国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现状分析》中都认为我国患者医疗隐私保护当下面临法律困境。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进入立法程序。该法的制定与实施将有望填补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空缺。

关于医疗隐私保护立法建议,徐波、曾练、陶爱军、周江红认为制定保护医疗信息隐私法规时,应重点从医疗信息主体的信息控制权、同意权、保密义务三方面进行考虑,通过这三方面的相互配合,来共同达到对个人的医疗信息隐私保护。同时强调隐私权的应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对医疗隐私范畴加以明确的界定;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加强对医疗信息主体保密义务的认识等。

[1]贺旭.医疗健康隐私及其保护方法研究[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13

[2]周江红.信息时代隐私权民法保护研究[D].安徽:安徽大学.2014

[3]刘凡义.网络时代的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D].吉林:吉林大学.2004

[4]徐波.论信息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山东:山东大学.2007

[5]唐昱.论患者隐私权的立法保护[D].广东:华南理工大学.2013

[6]张乃伟.论患者隐私权的保护[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2

[7]陶爱军.论个人医疗信息的隐私保护[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0

[8]谈笑.基于角色、过程、数据三视角的患者电子医疗信息隐私防护特征分析[D].西安:陕西师范大学.2013

[9]曾练.医疗隐私信息的法律保护[J].商品与质量,2012(5):11-12

[10]钱洁,杨丽华.信息时代我国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现状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8)Vol.12No.1692-95

[11]关延风,马骋宇.网络信息时代电子病历的隐私保护研究[J].中国卫生法制,2011(9)Vol.9No.660-62

[12]邢小云.美国医疗信息隐私保护立法介绍与启示[A].国际交往,2007(5)Vol.22No.1072-74

[13]王健.美国人的医疗隐私[N].当代医学,2006(5)86-87

[14]崔群颖.关于医疗信息隐私价值和法律地位的探索[A].医学与社会,2005(1)Vol.18No.132-34

3. 设计方案和技术路线

一、设计方案

(1)理论的借鉴与应用。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法,通过阅读检阅文献资料,借鉴及引申前人的方法,对医疗隐私权的基本界定、特殊性等进行剖析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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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作计划

2014年12月~2015年1月:查阅文献,现有资料的收集整理,拟定毕业论文大纲

2015年2月~3月:收集国内外医疗隐私权相关立法资料并进行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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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难点与创新点

1、紧跟医疗卫生系统信息化热点,实用性强。

2、结合我国立法现状,与其它各国已有法律制度进行对比,批判吸收直观明了,明确我国相关法律完善方向。

3、对于多方面多角度构建医疗隐私权保护框架本文有一定可借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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