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公共秩序是国际私法中一项很重要的部分,公共秩序保留也叫作#8220;保留条款#8221;。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古老制度,在协调国际私法关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公共秩序保留的结果是使以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指引而应适用的外国实体法没有得到适用,其作用在于依据#8220;公共秩序#8221;而直接限制或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公共秩序概念虽然随着时间和地点的转移而变化,但可称其为一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道德和善良风俗的总称。
虽然从立法层面上来讲,我国在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中都有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相关规定,但瑕不掩瑜,我国的公共制度立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对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问题的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
本文将通过我国和其他国家公共秩序保留立法相比较,找出我国立法中的不足之处,明确其现状及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寻求解决的方法。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本文研究沿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以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为主要内容,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具体研究内容如下:
引言
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内涵及其作用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法律中暂无关于#8220;公共秩序,公共利益#8221;的具体概念。这就意味着无法对其进行规范定义,富有弹性,就可以任意解释。对于公共秩序的保留,我国一直持肯定态度。在我国很多立法中都有此规定,私法实践中也有一定的回应。早在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国人与外侨、外侨与外侨结婚的意见中就规定#8220;适用当事人本国法的婚姻法以不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和目前的基本政策为限度。#8221;随后我国在一系列的涉外立法中都有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内容。如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68条;1992年《海商法》第276条等。不过真正在国际私法中全面规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是1987年的《民法通则》,其第8章规定#8220;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8221;第150条规定:#8220;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8221;可见,我国采取直接限定立法式,且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不仅指向外国法律,还指向国际惯例,这是我国所特有的。
国外研究现状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进度计划(包括起讫日期、工作内容等):
1、2012.11.1-2012.11.23
与指导教师见面,讨论论文选题,确定论文写作的进度计划;
5. 参考文献
[1]李双元.国际私法(冲突法篇)[m].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211
[2]杨贤坤.国际私法教程[m].中山大学出版社,1990,99
[3]李健男,吕国民著.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反思与展望[j].法学评论,19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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